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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出台住房租赁新政 明确了最低持有出租年限、出租房屋的最低标准
来源:荆楚网新闻频道 | 作者:黄石市广播电视台 | 发布时间: 2019-01-03 | 3301 次浏览 | 分享到:

  襄阳日报讯(全媒体首席记者朱科)1月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郄英才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草案)》(简称《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指出,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核心是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规范。《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关于各地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办法(草案)》第四条明确了市、县两级房管部门在住房租赁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第五条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租赁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通过明确各级各方面的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和行业监督,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以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与服务,有效避免监管“真空”。

  关于新建配建租赁住房的最低持有出租年限,《办法(草案)》专门规定了住房租赁经营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租赁住房等两种情形下,持有出租的具体年限。对于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应不少于20年;对于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租赁住房持有出租的,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应不少于10年。

  关于出租房屋的最低标准,《办法(草案)》明确要求,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原设计房间分隔搭建后出租。租赁住房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得超过2人。同时,还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走廊、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

  关于房屋租赁备案工作,《办法(草案)》明确了租赁合同设立、变更、终止都应当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并将租赁备案证作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对于不依法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设立了处罚措施。同时,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办法(草案)》还规定,备案时所需资料能够通过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信息平台采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纸质材料。这样既便于政府准确把握租赁市场发展状况,又方便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备案。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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